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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咬死人,狗主人要负刑事责任吗?(狗咬死人,狗主人要负刑事责任吗为什么)

游客游客 2024-01-17 12:07 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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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介绍

近期,四川女童被狗咬伤案引起了大众的关注。其实早在2017年,国内就曾经发生过一起类似的烈犬咬死人的恶性案件。2017年7月6日,范某某与丈夫等7人来到位于牡丹江市的四道林场山上游玩,被孙方来放养在该山上的四条烈犬(二条卡斯罗犬,二条马犬)撕咬,后虽经抢救,但最终仍因动物撕咬造成全身多发软组织裂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。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,被告人孙方来15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当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方来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,具有攻击性,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,并造成严重后果,但由于其过于自信,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,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,失血过多死亡,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,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应处以刑罚。因本案社会影响恶劣,应酌定从重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孙方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。)

案情分析

对这一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罪名的认定上,有的学者认为孙方来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过失以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。本案中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、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,且尽管四条狗是烈犬,但它们的危险没有达到不可控、随时可能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程度,因此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狗主人作为动物管理人,有办理狗证、看管宠物防止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。在本案件中,二条卡斯罗犬和二条马犬都是大型犬,性情凶猛、具有攻击性,孙方来不仅饲养烈犬,并且遛狗时不采取任何约束措施,任其自由奔跑,酿成四条烈犬咬人致死的后果。尽管孙方来无法控制狗的意识行为,但他作为狗主人没有履行好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。他已经预见到在城市饲养烈犬可能会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,但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如被害人死亡之类的严重后果,故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,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;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

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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